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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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惠)安监罚【2019】0203 | 郑州市惠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规定,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1人死亡事故的裁量标准。建议给予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经理李继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063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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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2 | (惠)安监罚【2019】0202 | 郑州市惠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造成1人死亡事故裁量标准,为轻微违法行为。建议给予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处人民币贰拾万(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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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3 | (惠)安监案〔2019〕0102号 | 郑州市惠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中心副主任李国跃,协助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做好公司全面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公司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责令改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捌仟(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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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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