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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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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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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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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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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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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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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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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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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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驭电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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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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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橡树联合3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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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橡树联合3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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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莉、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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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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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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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平行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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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张惠娴、欧阳结兰、伍淑云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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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曾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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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金驭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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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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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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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2)鄂中法执字第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彦 被告- 丁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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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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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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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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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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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8)云3123执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陈浩 江瑞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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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8)冀0902民初192号 | - |
原告- 沧州鑫铭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倪华鹏 杨素梅 倪振江 河北世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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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龚再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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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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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贺芳 被告- 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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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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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执恢1396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部分未履行 | 2020-07-27 | 详情 |
2 | (2018)粤0104执662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2 | 详情 |
3 | (2017)粤0606执10430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1 | 详情 |
4 | (2017)粤0606执10431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1 | 详情 |
5 | (2017)粤0606执4375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17 | 详情 |
6 | (2016)粤0606执1307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09 | 详情 |
7 | (2016)粤05执6号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6-01-05 | 详情 |
8 | (2015)锦江执字第02260号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08 | 详情 |
9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4968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1-13 | 详情 |
10 | (2014)扬广执字第00245号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02-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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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异9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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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940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新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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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940号佛山市顺德区日新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关于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940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9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九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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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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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940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新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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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 2021)粤0604执异940号 佛山市顺德区日新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 关于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 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 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940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 ( 2015)佛城法执字第4968号 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 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受。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 ○二二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白东亚 书记员:梁小媚 联系电话: 0757-82663959 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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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
3 |
(2021)粤0604执异9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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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940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日新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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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940号佛山市顺德区日新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关于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940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9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九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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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
4 |
(2020)粤06民初12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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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梁有福 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伍淑云 潘锦荣 潘翠婵 佛山市顺德区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伍结莹 佛山市顺德区利豪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潘锦棠 潘丽婵 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李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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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26号梁有福、潘锦荣、伍结莹、李子豪、佛山市顺德区利豪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梁有福、潘锦荣、潘翠婵、伍淑云、潘锦棠、伍结莹、潘丽婵、李子豪、佛山市顺德区利豪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126号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42,810.0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正常贷款利率按年利率7.995%计算利息,逾期利率按年利率11.9925%计算,复利以未及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利率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止2019年6月10日共142,014,040.35元),本息合计341,956,850.36元;2.请求判令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800,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正常贷款利率7.80%计算利息,逾期利率按年利率11.70%计算,复利以未及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利率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10日共13,700,901.01元),本息合计33,500,901.01元。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总额为人民币375,457,751.37元;3.请求判令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对上述第1、2项请求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佛山市顺德区利豪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伍结莹、潘锦棠对上述第1、2项请求债务范围中的38,0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伍淑云对上述第1、2项请求债务范围中的45,0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翠婵对上述第1、2项请求债务范围中的34,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锦荣、梁有福对上述第1、2请求债务范围中的103,0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潘丽婵提供抵押的房产和200亩工业用地及厂房经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2项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人民币80,000,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等及其利息)在上述第1、2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人民币76,610,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等及其利息)在上述第1、2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地系列汽车合格证在上述第1、2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9.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替代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具有涉澳因素,合议庭成员由陈儒峰、李炜、刘金玲变更为罗凯原、尹宇飞、梁亦民,书记员由石旭担任。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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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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