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永市监罚字〔2021〕18号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2300元人民币,罚没合计2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三、没收不合格的女童针织牛仔裙、男童针织裤各4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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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详情 |
2 | 西城市监罚字〔2017〕13号 | 西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17元,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317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三、没收销毁11双不合格童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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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 详情 |
3 |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7〕0174号 | 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大司巷28号的永康市太平洋南龙百货有限公司(一层日化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场所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永康市太平洋南龙百货有限公司(一层日化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政局罚款代收代缴专户,帐号:33001677235053003548),并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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