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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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应急罚〔2022〕001号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021年4月27日、29日,根据《宁波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元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原依法审批10万吨/年变压器油项目新增真空泵、减压塔、减压塔底泵、氢压机等设备,进行优化扩能改造技改以及重油裂解制低碳烯烃扩能改造技改项目、吸附分离扩能改造技改项目、降本增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40万吨/年轻质白油加氢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执法人员在发现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后,作出了《现场检查记录》(甬)安监检记〔2021〕018号,向该公司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甬)安监现决〔2021〕008号,责令该公司上述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停止投入生产;按行政许可的产能、生产装置等进行生产;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2021年11月1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变压器油优化扩能改造技改项目、重油裂解制低碳烯烃扩能改造技改项目、吸附分离扩能改造技改项目、降本增效技改项目、40万吨/年轻质白油加氢项目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进行核查,询问了该公司总经理瞿滨、副总兼安全总监柯剑彪、生产副总滕明才、现临时总经理赵文英、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亚、建设项目直接责任人员杨晓国,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资料,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1-23对对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n 现查明: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变压器油优化扩能改造技改项目、重油裂解制低碳烯烃扩能改造技改项目、吸附分离扩能改造技改项目、降本增效技改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已建设完成;40万吨/年轻质白油加氢项目未按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n执法人员在发现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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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详情 |
2 | 仑应急罚字[2021]第2000036号 | 宁波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5·6”爆燃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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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详情 |
3 | 甬仑环罚[2021]第2000042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环罚字〔2021〕37号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9540007G法定代表人:陶春风住所: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98号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2月3日,你公司硫磺装置区备用反应炉在烘炉,硫磺焚烧炉尾气切换接入到脱硫脱硝设施处理,由于切换装置法兰存在漏气,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0年3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仑听告字〔2021〕9号),你公司在3月15日提出“公司安排检修人员现场已整改,当天下班前已消除漏点,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数据均符合国家标准,公司计划2021年上市,将对我公司上市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希望免于处罚等申辩意见”。经再次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足以改变处罚的依据和事实理由,维持原处罚决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所述“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甬环发[2019]28号)《实施标准》中序号(5-2)逃避监管方式排污违法行为的适用规定,综合化工企业有机废气台套数、废气处理设施等裁量因子,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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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3 | 详情 |
4 | (甬)安监罚〔2018〕022号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关闭了01区50万吨/年催化裂解设备V22306汽液分离器顶部安全阀根部截止切断阀,导致安全阀未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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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详情 |
5 | 甬仑环罚字〔2016〕62号 | 区环保局 |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环罚字〔2016〕62号 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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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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