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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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史瑞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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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史瑞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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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萧佩姬、杨香生、刘沛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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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萧佩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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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市史瑞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香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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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史瑞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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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萧耀林、刘沛新、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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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萧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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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杨香生、刘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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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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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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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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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莞市莞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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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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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罗坤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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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罗坤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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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东莞市东坑镇经济发展公司与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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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东坑镇经济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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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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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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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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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3执恢599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21-03-22 | 详情 |
2 | (2016)苏1003执2069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19 | 详情 |
3 | (2015)东二法朗执字第0083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21 | 详情 |
4 | 2015年海执字第13672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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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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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30民初1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卢雪萍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杨璇 刘海群 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杨香生 刘沛新 廖代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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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代辉(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7202295652):杨璇(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91022002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案涉《应付款融资合同》(2014年坑应付字第0901号)的约定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对上述第1至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就被告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赣州市宁都县工业园区第2011017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11)第2707152号、2707153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就被告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水东工业园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梅江字第0300045783号、宁房权证梅江字第03004578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10)第270710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财务折价或者拍卖、买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2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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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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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徐竞飞、侯鹏宇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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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30民初289号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卢雪萍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杨璇 徐竞飞 刘海群 侯鹏宇 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杨香生 刘沛新 廖代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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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香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31197605102612):廖代辉(公民身份号码为210102197202295652):刘沛新(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6304216176):刘海群(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01197802062020):卢雪萍(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6205246185):杨璇(公民身份号码为511023197910220027):徐竞飞(公民身份号码为412702197805078421):侯鹏宇(公民身份号码为41270119780502105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徐竞飞、侯鹏宇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因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徐竞飞、侯鹏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都县工业园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告单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联系人:曾一平电话:13970134240地址: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石上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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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3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徐竞飞、侯鹏宇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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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30民初290号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卢雪萍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杨璇 徐竞飞 刘海群 侯鹏宇 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杨香生 刘沛新 廖代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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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香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31197605102612):廖代辉(公民身份号码为210102197202295652):刘沛新(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6304216176):刘海群(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01197802062020):卢雪萍(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6205246185):杨璇(公民身份号码为511023197910220027):徐竞飞(公民身份号码为412702197805078421):侯鹏宇(公民身份号码为41270119780502105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徐竞飞、侯鹏宇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因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徐竞飞、侯鹏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都县工业园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告单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联系人:曾一平电话:13970134240地址: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石上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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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4 |
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徐竞飞、侯鹏宇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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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30民初291号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卢雪萍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杨璇 徐竞飞 刘海群 侯鹏宇 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杨香生 刘沛新 廖代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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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香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31197605102612):廖代辉(公民身份号码为210102197202295652):刘沛新(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6304216176):刘海群(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01197802062020):卢雪萍(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6205246185):杨璇(公民身份号码为511023197910220027):徐竞飞(公民身份号码为412702197805078421):侯鹏宇(公民身份号码为41270119780502105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徐竞飞、侯鹏宇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因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徐竞飞、侯鹏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都县工业园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告单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联系人:曾一平电话:13970134240地址: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石上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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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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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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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民初9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杨璇 卢雪萍 刘沛新 杨香生 廖代辉 刘海群 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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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廖代辉、刘沛新、刘海群、卢雪萍、杨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在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裁判文书送达于你的情况下,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民初91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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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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