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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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卫放罚〔2021〕2084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杭州雅莱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宋都阳光国际花园观澜苑1幢103-1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B0GUK9B法定代表人:刘路你单位使用2名不具备放射诊疗资质的医生在你单位为顾客开展口腔放射诊疗活动。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58.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你单位适用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使用2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裁量幅度: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508500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9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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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详情 |
2 | 杭江市督局市监委九罚处〔2021〕132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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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详情 |
3 | 杭卫传罚【2019】169号 | 组织人事处 |
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类第74条“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一般情节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4000元”的规定,你单位未开展物理监测、化学监测,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结合你单位目前已安装医疗废物暂存设施的纱窗的整改情况,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类第66条“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1种情形的,一般情节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下”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合并,本委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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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详情 |
4 | 杭江卫放罚〔2019〕2096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2019年9月6日,我局在杭州雅莱口腔门诊部现场检查发现:杭州雅莱口腔门诊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设备有口腔CT,牙片机,在正常使用中。现场提供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的检测报告有效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杭州雅莱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行为成立。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编号:1901719),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设备,拍片记录等照片等证据为凭。2019年10月17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放罚告〔2019〕209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当事人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第2页,共2页本机关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二)职业防护类13.“1年度内未按照要求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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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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