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洞(消)行罚决字〔2021〕0142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建设巷1-2号的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荷莲,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洞头区支行(户名: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3510104002118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17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2-24 | 详情 |
2 | 洞卫公罚〔2021〕16号 | 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某某,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30322********402X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顶寮路38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749826584F2021年07月06日,我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建设巷1-2号的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民宿专项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该场所大门敞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该场所能出示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登记号:浙卫公证字[2019]第330305-000019号,经营项目:旅店,有效期限2019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3.现在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温州振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场所6楼8601、8602客房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采样检测,详见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单(编号:20210706-09)。4.现场拍摄照片2张。根据2021年7月14日温州振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报告(编号:振检字(G-P)第210214号)所示,该场所6楼8601、8602客房的毛巾细菌总数分别为265CFU/25cm2、318CFU/25cm2,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编号:2021071402)责令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经查,我局确认以下情况: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21年7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2.2021年7月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共1页);3.2021年7月6日制作的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单1份(共1页);4.2021年7月14日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5.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温州振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查与评价报告(编号:振检字(G-P)第210214号)1份(共5页);7.2021年7月14日制作的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8.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 收起
...
展开
|
2021-07-26 | 详情 |
3 | 洞卫公罚〔2019〕9号 | 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 |
2019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洞头东方罗马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客房内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采样并送检,现根据2019年7月29日由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茶杯1、被套2、床单2、毛巾2、枕套2的细菌总数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中限值要求。我局于2019年8月6日收到检测报告,立即依法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编号:2019080602),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08月06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场所存在未按规定对直接供顾客使用用品进行消毒、保洁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9年07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2、2019年08月13日制作的朱XX询问笔录1份(共2页);3、朱XX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4、市场营业执照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5、2019年8月6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6、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5页);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单1份(共1页);8、洗涤交接单1份(共1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9年9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洞卫公罚〔2019〕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证据采集、依据适用、拟作处罚以及救济权利等。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且在指定期限内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结合《浙 收起
...
展开
|
2019-09-1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