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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莱茵达

    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御园北门12号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新卫公罚〔2020〕25号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2日,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菌落总数、游离余氯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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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9 详情
    2 新卫公罚〔2020〕18号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现已查明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2020年7月6日,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二:2020年7月6日,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菌落总数不符合以上项目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上述违法行为一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二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上述违法行为二,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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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2 详情
    3 3-2020070601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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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6 详情
    4 新昌综执罚决〔2019〕00095号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议处以罚款1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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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5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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