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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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环罚[2021]11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罚字〔2021〕11号嘉善新华昌集装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912693234法定代表人:潘华萍住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185号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对你单位涉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组织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1月26日转移出省固体废物水性废沥青漆渣32.95吨、3月11日转移出省固体废物水性沥青漆渣29.68吨,共计62.63吨,运送至苏固工业固废处置(江苏)有限公司处置(最终处置单位为光大环保能源(邳州)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水性沥青漆渣的固废转移出省审批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之规定,已构成违法。2021年9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责改〔2021〕7号)。具体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1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环听告〔2021〕1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经法制部门和案审小组研究讨论,并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通用裁量表”,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贰千元整(罚款人民币352,000元)。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南湖区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嘉兴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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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 详情 |
2 | 嘉善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131号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131号当事人:嘉善新华昌集装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华萍.2021年09月0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09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06月25日依法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集装箱制造,从业人员约有1000人,共有10个部门及5个车间,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中毒窒息事故、危化品泄露事故、冻伤事故、特种设备伤害事故、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触电事故、高温烫伤事故等9种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对2021年度招录的331名新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上述331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及学时;当事人根据自身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情况组织编制了综合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但2020年全年只开展了2次火灾事故演练,并未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未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共计1次。另查证,当事人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本机关于2021年09月26日对整改复查情况予以确认。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证实了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上述问题等事实;2、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照片及说明、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部分),证实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等事实;3、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存在上述问题并进行整改等事实。用于证实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员工花名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租赁协议、厂房出租安全协议书、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材料。2021年10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1-01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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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详情 |
3 | 善(消)行罚决字〔2021〕0189号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占用防火间距3处已下,无法当场改正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嘉善新华昌集装箱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玖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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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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