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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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208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噪音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居民生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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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101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1月26日10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胡红卫、胡国华发现当事人在西湖区杨梅山路留下单元XH1304-01地块农居安置房工程生活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西湖区杨梅山路留下单元XH1304-01地块农居安置房工程生活区设置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黄色其他垃圾桶内有菜叶、萝卜皮、土豆皮等易腐垃圾,不符合相关垃圾分类投放标准。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1月27日16时前完成整改。证据材料1、2020年1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11月26日、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以及整改后的情况。3、2020年12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人基本身份信息。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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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3 | 详情 |
3 | 杭滨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60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为杭州市滨江区西浦路与浦炬街交叉口东南侧振浦中学项目工地生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该工地生活区只设置了两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2020年10月29日10时02分,执法队员检查时发现,在该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发现有硬纸盒、塑料袋等可回收物和菜叶、蛋壳等易腐垃圾。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出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0]第0022588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0]第0022569号)。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之规定。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依据《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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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4 | 详情 |
4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0]0296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4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宏旭工地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将流动人员田某的身份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并限期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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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详情 |
5 | 杭富公(新)行罚决字[2020]00950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新登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4月18日上午9时许,民警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昌东村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房建设工地检查时发现,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务工人员方某星等人的信息,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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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 详情 |
6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0052001140013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12月11日23时00分,我局留下中队孙学谦、周天舒、陆旭麒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杨梅山路留下单元XH1304-01地块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执法队员依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该处进行夜间施工,使用一台车牌号为浙A3U998的混凝土泵车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询问当事人现场施工员该行为是否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时,其表示并没有,执法队员在距工地外侧场地1米处测量所得分贝为62.6dBA,超出标准7.6dBA,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执法队员指正后,当事人于当日的11时40分停止施工。2019年12月2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噪声测量表》1份、《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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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7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0011909100012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8月12日08时50分,我局留下中队孙学谦、林雁、胡红卫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7时在西湖区留下街道留泗路留下单元XH1304-01农居工程工地外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为其工地内一个施工桩处的泥浆水沿工地围墙墙基处渗漏到工地围墙外留泗路人行道。污染路面面积为20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执法队员指正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于当日的10时00分前完成了整改。2019年8月2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6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张、《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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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详情 |
8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19]52611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横街社区的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07日招募流动人口务工人员陈某某,未按规定将陈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于2019年0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宏旭建设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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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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