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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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公(章)行罚决字[2020]00976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章镇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2月至今,你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一直在你单位从事门卫保安工作,但你单位一直未给王某办理保安上岗证且未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后于2020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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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详情 |
2 | 绍市环罚字[2019]102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02号(虞) 当事人:浙江佰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9B4LU9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劳伟业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 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喷漆车间喷漆作业时,喷漆房大门敞开,未形成密闭空间,导致废气未完全收集,部分废气直排外环境。经调查查实,你单位喷漆工人环保意识薄弱,贪图方便,且喷漆车间屋顶正在维修,进出人员较多,未将大门关闭,导致上述情况发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丁晓武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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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3 | 绍虞公(章)行罚决字[2017]13390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章镇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佰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陈海生(男,身份证:522427********7991,地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炉山镇溪街村中营组)从2017年10月底至今在该公司工作,浙江佰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同时未告知陈海生主动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后于2017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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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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