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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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瓯住建罚立字[2018 ]第 15-2号 | 区住建局 |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住建罚决字〔2018〕第15-2号被处罚人:温州红旭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献超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69629529A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1405号2018年5月14日,我局收到截污纳管工程专项巡察工作报告,报告中发现郭溪街道梅园片截污纳管工程涉嫌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温州红旭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旭公司)。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对红旭公司涉嫌存在违法分包予以立案。经查,郭溪街道梅园片截污纳管工程建设地点为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园片,工程内容为新建管道、修复管线、清通管道,拆除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路面修复等,工程建设单位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郭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郭溪街道),施工单位为红旭公司。涉案工程经公开招标于2014年1月15日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为红旭公司,中标价格为13146108元,工期120日历天。2014年1月27日建设单位郭溪街道与施工单位红旭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确定了红旭公司负责郭溪街道梅园片截污纳管工程的施工内容。2014年2月17日,红旭公司与黄某(非红旭公司员工)签订了郭溪街道梅园片截污纳管工程包清工合同,就涉案工程达成协议,协议明确了将涉案工程以包清工方式交黄某承包,以包各工种人工工种、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机械设备,包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包物价上涨的形式由黄某承包。包清工的点数为中标价的19%。在随后施工过程中,涉案工程的建筑材料由红旭公司自行购买,但工人管理包括工人工资都是由黄某负责的。工程于2014年9月进场施工,2017年4月完工。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红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红旭公司的基本情况;2、温州市瓯海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共4页、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1页。证明涉案工程的基本情况;3、郭溪街道梅园片截污纳管工程包清工合同1份5页、对红旭公司法人委托人的调查谈话笔录1份共3页、授权委托书和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对实际承包人黄某的调查谈话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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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详情 |
2 | 温鹿综法处字[2017]第002-275号 |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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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温鹿综法处字[2017]002-275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7年9月16日夜间,当事人在温州市快速公交BRT一号线延伸工程一标段工地未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进行路面开挖及装载施工,现场经检测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影响周边居民。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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