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淳农(肥料)罚决字〔2021〕第1号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案情情节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有机肥料,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该批次有机肥料按照NY525-2012《有机肥料》的标准进行回炉重新加工,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 收起
...
展开
|
2021-07-15 | 详情 |
2 | 淳市管姜罚处字〔2019〕18号 |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姜家市场监督管理所 |
1、没收上述不合格产品;2、罚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
展开
|
2019-08-09 | 详情 |
3 | 淳市管姜罚处字〔2018〕37号 |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姜家市场监督管理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结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1、没收上述不合格产品;2、罚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
展开
|
2019-01-1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