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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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二稽罚[2019]143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1月161号凭证记载:“销售费用—营销推广费”科目中列支浙江温州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温州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购物卡费(普通发票入账)合计金额747289.00元,经核为营销活动过程中赠送客户的支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经计算少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49457.80元。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决定处以少扣税款149457.8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4728.9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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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详情 |
2 | 海市监处字〔2018〕1048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95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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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详情 |
3 | 海综执罚字〔 2018 〕第275号 |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16年11月开始,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海洲街道东长社区江南大道南侧占用海宁市海洲街道东长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建设水池、花坛、硬化路面,作为中梁壹号院小区出入口使用,占地面积725.58平方米(全部为耕地,折1.09亩)。经核对2016年海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的725.58平方米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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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综执罚字〔 2018 〕第327号 |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18年5月5日上午开始,在海宁市硖石街道江南大道中梁壹号院(香缇锦园)工地北侧的绿地内堆放建筑材料(瓷砖、石膏板等),共堆放四处。经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确认,上述行为已造成绿化破坏,破坏的草坪面积为121.5平方米,涉及赔偿费用为24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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