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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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下(消)行罚决字〔2021〕12000180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277号的杭州汉鼎俏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汉鼎俏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下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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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详情 |
2 |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1〕0017号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已退还全部多收价款的事实,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汉鼎俏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79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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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详情 |
3 | 杭下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2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汉鼎俏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24日11时08分被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已按要求设置了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但当事人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表面有污渍,明显不洁,且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桶盖缺失。当事人作为皇后公园(QUEENPARK)的经营管理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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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详情 |
4 | 下综执罚字〔2019〕第0303021908050050号 | 杭州市下城区城市管理局 |
2019年07月18日07时许,当事人杭州汉鼎俏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占道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搭建脚手架对武林路283号店铺进行外立面装修,占用人行道部分长30米,宽0.8米,面积为2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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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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