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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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肖明忠、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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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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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肖明忠、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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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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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肖明忠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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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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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碣支行、肖明忠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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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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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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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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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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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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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莞市石碣东信光电厂与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曾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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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石碣东信光电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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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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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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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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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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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李福亮、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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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福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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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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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1执24065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8 | 详情 |
2 | (2018)粤1322执2050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09 | 详情 |
3 | (2018)粤1971执1009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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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2民初3444号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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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34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 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肖明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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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3444号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和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货款40355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16日起至本院指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给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被告肖明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由三被告迳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524647942019-01-2410:15:49:0(2018)粤0112民初3444号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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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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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3444号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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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34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 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肖明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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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3444号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本院受理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0355元和利息(以403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523019612018-09-1217:05:01:312(2018)粤0112民初3444号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审理,利息,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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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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