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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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龙公(瑶)行罚决字[2021]01363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瑶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27日,浙江利化爆破有限公司在监理温州市**东片排涝工程爆破项目时,未按照规定事先进行测振直接在龙湾区瑶溪街道南山村温州市**东片排涝工程大罗山隧道实施爆破,被公安机关现场检查发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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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0 | 详情 |
2 | 景公(治)行罚决字[2021]00020号 |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5日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爆破员夏某海、安全员梅某春在景文高速景文二标段白鹤村村头工地未确认人员是否安全撤离警戒区的情况下引爆炸药导致一名工人受伤。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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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详情 |
3 | 青公(治)行罚决字[2020]01216号 | 青田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6日上午,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爆破技术员顾**、爆破员李**、安全员陈*在青田县黄垟乡青田**钼业有限公司矿洞内485爆破作业点进行爆破施工作业时,在现场设立警戒不到位、清场不彻底、技术员顾**离开现场的情况下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产生的飞石致陈**死亡,罗**受伤。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内因违反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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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详情 |
4 | 仙公(横派)行罚决字[2017]10035号 | 仙居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22日,浙江利化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的爆破技术人员陈某某、爆破员张某某明知安全员泮某某没有在场的情况下,陈某某和张某某在湫山乡方宅深里坑萤石矿进行爆破作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利化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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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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