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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宸建设

    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杨家牌楼311号4层40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8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229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8月15日14时00分,本局祥符中队的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祥泰街与祥兴路交叉口西北侧杭政储出【2019】36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1标段工程工地门口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行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在工地大门出入口处,当事人根据要求设置了车辆冲洗设施,当事人的冲洗工作人员将冲洗出入口产生的泥沙排入到工地外的城市市政排水管(沟)内,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的审批手续,我中队执法人员将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开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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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详情
    2 湖德环罚[2021]第2000007号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德环罚〔2021〕15号当事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9539466F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聚龙大厦东8楼801-805室法定代表人:蒙勇2021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德清县北湖街北面、云岫北路西侧的德清(2018-530)号地块房地产项目工地进行检查,该项目由德清锦叶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委托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建设施工(签订施工合同)。目前该项目正处于基础开挖阶段。检查现场发现:该项目工地污水由污水收集处一水泵通过一绿色软管抽至工地南侧围墙内的一个10多立方米的三格式沉淀池内,然后通过一根自设黑色波纹管(埋于路面下)直接接入工地南侧大门外的雨水井内,最终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内。我局执法人员在德清(2018-530)号地块工地污水收集处、德清(2018-530)号地块污水三格池内、德清(2018-530)号地块南大门外雨水管网分别采集了水样,经检测,三份水样的悬浮物均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交听证申请,亦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农商银行永安支行;户名:乡镇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生态环境局罚没款);帐号:881140012013010004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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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9 详情
    3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10号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实,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湖州市仁皇山分区RHS(N)09-2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精装修工程(1#楼-10#楼)施工,在2021年7月6日建筑施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有关防尘降尘措施要求,存在以下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情况:一是对进出车辆冲洗不到位,造成工地门前道路污染;二是对建筑物内部施工时产生扬尘,飘洒于建筑外大气中,在联合检查中被本局查处。当事人此次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在南太湖新区范围内为当事人初犯。2021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南综执改字第000306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10时00分前将问题整改到位并接受复查。2021年7月8日10时10分经本局执法队员复查,当事人已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对工地门前道路冲洗及精装修施工时采取关闭门窗、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飘洒于建筑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此次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在南太湖新区范围内为当事人初犯,属情节轻微,但在仁皇山辖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联合检查中被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保护管理)》序号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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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详情
    4 义执法行罚字[2021]第06889号 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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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详情
    5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26-0101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当事人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15日,我局科技城中队沈黎华、张立峰通过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在杭州余杭区高桥畈路与爱橙街交叉口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该工地为余政储出[2020]17号地块工地,承包方是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日上午,因下雨导致沉淀池水位太高,其公司负责人让工作人员把水放掉点,公司负责人在传达工作过程中没有传达清楚,导致工作人员用抽水泵,把水槽污水(含泥沙的污水)通过工地东侧临时设置的100mm绿色软管直接排放到工地东侧边上的无名河道内,导致该河道污染。当天10点37分左右,被执法队员发现,经现场测量污染长度长3米,宽2米,面积为6平方米。当天15时30分,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整改。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捌佰伍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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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详情
    6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55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4月19日00时17分,我局直属中队执法队员通过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拱墅区祥兴路杭政储出【2019】36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1标段工程项目工地内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也无张贴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2021年04月19日00时17分,当事人正在该工地6号楼进行负二层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有贰辆混凝土搅拌车和壹辆混凝土泵车正处于运行状态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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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详情
    7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45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4月07日23时58分,我局直属中队执法队员通过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拱墅区祥兴路杭政储出【2019】36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1标段工程项目工地内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也无张贴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2021年04月07日23时58分,当事人正在该工地4号楼进行楼面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有壹台混凝土泵车和壹辆混凝土搅拌车正处于运行状态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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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详情
    8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56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4月21日01时00分,我局直属中队执法队员通过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拱墅区祥兴路杭政储出【2019】36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1标段工程项目工地内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也无张贴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2021年04月21日01时00分,当事人正在该工地5号楼进行5层楼面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有壹辆混凝土搅拌车和壹台混凝土泵车正处于运行状态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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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详情
    9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52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4月15日00时01分,我局直属中队执法队员通过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拱墅区祥兴路杭政储出【2019】36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1标段工程项目工地内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也无张贴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2021年04月15日00时01分,当事人正在该工地5号楼进行4层楼面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有壹辆混凝土搅拌车和壹辆混凝土泵车正处于运行状态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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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详情
    10 杭临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028号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在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崇文路蒋墅街交叉口西北侧设置了一处生活区,生活区内设置有一处男女厕所,一处浴室,一处厨房,一个洗漱区,一个洗衣槽,2020年8月27日,队员在检查中发现,生活区产生的污水经工地内化粪池后排入蒋墅街的市政污水管网,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当事人行为属于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责令整改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排水证。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决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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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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