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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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公(水)行罚决字[2017]12353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前台工作人员于2017年4月20日、6月6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以200元和5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6日责令你酒店改正。2017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水上派出所民警再次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285号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在2017年6月19日1时许不按规定登记酒店8509号房间的住宿客人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罚款一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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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绍越公(灵)行罚决字[2017]11762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5月24日下午14时41分许,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员工俞昳丽对8306房间已退房旅客赵三忠、叶群英信息资料未及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至17时45分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查明,2017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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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绍越卫公罚〔2017〕18号 | 区计卫局 |
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17〕18号 被处罚人: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本机关经依法查明,自2017年2月17日起,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张某某、曾某某、钟某某3人在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上岗服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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