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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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亮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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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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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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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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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陆亚娟、汝雄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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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陆亚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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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新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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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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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吴江市明理家业纺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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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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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倪勤、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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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倪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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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与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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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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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计剑华、徐玉明、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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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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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苏州高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大福国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世佳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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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苏州世佳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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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507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欣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同济钢管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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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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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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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0509民初16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隆信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市邦和喷织厂 张华锋 俞卫娟 钱俊华 洪耀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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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7)苏0509民初16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鸿信纺织有限公司 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陈继英 沈华平 翁惠春 陈志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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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20)苏0509民再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 谢志明 胡健 倪勤 翁惠春 翁惠庆 郑爱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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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G06 | 2020-07-26 |
4 | (2019)苏0591民初588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何马林 被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人- 苏州高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大福国贸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世佳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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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72 | 2020-05-12 |
5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何马林 被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人- 苏州高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大福国贸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世佳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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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01-07 |
6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何马林 被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人- 苏州高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大福国贸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世佳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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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09-24 |
7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市邦和喷织厂 丁越 钱俊华 洪耀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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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9-03-17 |
8 | - | - |
原告- 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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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04-21 |
9 | - | - |
原告-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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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1-09 |
10 | (2017)苏0509民初10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亮亮 倪勤 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 毛国森 薛静凤 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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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7-11-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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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0509执恢374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1 | 详情 |
2 | (2020)苏0509执730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4 | 详情 |
3 | (2020)苏0591执恢579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详情 |
4 | (2020)苏0509执5907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4 | 详情 |
5 | (2020)苏0509执5412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8 | 详情 |
6 | (2019)苏0509执恢314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详情 |
7 | (2019)苏0509执1804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4 | 详情 |
8 | (2018)苏0509执707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2 | 详情 |
9 | (2017)苏0509执8407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8 | 详情 |
10 | (2017)苏0509执8061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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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09民再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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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再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黄亮亮 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 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毛国森 薛静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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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509民再25号黄亮亮、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毛国森、薛静凤: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亮亮、倪勤、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毛国森、薛静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再25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公告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承办人:张婧电话:0512-63983973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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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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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再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 谢志明 胡健 倪勤 翁惠春 翁惠庆 郑爱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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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再20号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谢志明、胡健、翁惠春、翁惠庆、郑爱林: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谢志明、胡健、倪勤、翁惠春、翁惠庆、郑爱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再20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9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承办人:张婧联系电话:0512-63983973公告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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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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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再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 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 陈少林 谢益秋 翁惠春 翁惠庆 郑爱林 倪勤 李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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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再44号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陈少林、谢益秋、翁惠春、翁惠庆、郑爱林: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陈少林、谢益秋、翁惠春、翁惠庆、郑爱林、倪勤、李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再44号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承办人:庾向荣联系电话:0512-63983973公告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江苏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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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4 |
原告何马林诉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高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大福国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世佳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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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588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何马林 被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大福国贸发展有限公司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高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世佳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 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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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苏0591民初5884号原告何马林诉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杭州恒益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高科纺织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大福国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世佳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结束,原告何马林不服该案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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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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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再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 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 陈少林 谢益秋 翁惠春 翁惠庆 郑爱林 倪勤 李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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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陈少林、谢益秋、翁惠春、翁惠庆、郑爱林: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陈少林、谢益秋、翁惠春、翁惠庆、郑爱林、倪勤、李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钱坚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再44号案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4月14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十日承办人:庾向荣联系电话:0512-63983973公告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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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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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再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 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 陈少林 谢益秋 翁惠春 翁惠庆 郑爱林 倪勤 李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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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陈少林、谢益秋、翁惠春、翁惠庆、郑爱林: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陈少林、谢益秋、翁惠春、翁惠庆、郑爱林、倪勤、李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钱坚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再44号案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承办人:庾向荣联系电话:0512-63983973公告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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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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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再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丁越 钱俊华 洪耀良 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市邦和喷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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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洪耀良: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越、钱俊华、洪耀良、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邦和喷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再1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承办法官:戴顺娟联系电话:0512—6349517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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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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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再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丁越 钱俊华 洪耀良 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市邦和喷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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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耀良: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越、钱俊华、洪耀良、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邦和喷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再1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戴顺娟联系电话:0512—63495172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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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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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再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布喆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维华喷织厂 倪勤 黄亮亮 张亚 李伟明 翁惠春 翁惠庆 郑爱林 张维明 江苏盛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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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布喆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维华喷织厂、翁惠春、翁惠庆、郑爱林、张维明、江苏盛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布喆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维华喷织厂、倪勤、黄亮亮、张亚、李伟明、翁惠春、翁惠庆、郑爱林、张维明、江苏盛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09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日承办人:殷翔联系电话:0512-63983973公告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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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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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再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沈良兴 丁越 奚韶锋 洪耀良 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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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良兴、奚韶锋、洪耀良、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沈良兴、丁越、奚韶锋、洪耀良、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09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承办人:殷翔联系电话:0512-63983973公告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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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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