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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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税稽罚[2020]37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8月,你公司在支付房租过程中,取得并用长兴雉城东方建材商行开具的7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10478912、10478913、09428785-09428789,品名都是瓷砖,发票金额603448.3元,增值税税额96551.7元,价税合计700000元。其中价款603448.3元已记入管理费用,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扣除。另进项税额96551.70元已认证并申报抵扣,因无销项税额,尚未实际抵扣,应调减留抵税额96551.7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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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详情 |
2 | 长执罚字2019第02004号 |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零玖拾柒元伍角(103097.5元)(按工程造价1.1%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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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详情 |
3 | 长执罚字【2019】第12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环城南路88号(烟草大楼),法定代表人:唐婕,职务:副总经理,性别:女,出生年月:1985年3月,身份证号码:450203********0023,邮编:313100,联系电话:0572-6709725。受委托人:傅骏,住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总管弄62-302室,性别:男,出生年月:1974年10月,身份证号码:330522********1019,职务:前期负责人,邮编:313100,联系电话:13957257099。2018年12月7日,我局执法队员日常巡查至长兴县龙山街道士林路北侧的在建工程项目时,发现场地东侧正在进行建设。经查,该建设项目名称为新丰花园北侧A—3地块,建设单位是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同日经领导批准开始立案查处。经查实,当事人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18年11月25日开始在长兴县龙山街道磨盘山路与士林路交叉口的新丰花园北侧A—3地块内部东侧进行建设,在建的建筑为混合结构,在原审批图纸上设计为两层,目前一层立柱已用水泥浇筑,高4.38米,二层有木工在搭建楼面支模架体、钢筑工在绑扎柱子钢筋。该建筑东西长12.3米,南北长22.5米,占地面积276.75平方米。未完工,用途将作为售楼部。目前已完成售楼部总工程量的30%-40%。2018年12月14日经湖州金陵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新丰花园北侧A—3地块建设项目已完工工程的建设工程造价为354827元。事实确凿。针对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长兴县规划局认定意见:该建设行为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通过审查,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建议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18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了违法建设行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供了建字第3305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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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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