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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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卫公罚〔2021]290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1〕290号被处罚人: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5096908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强,男,汉族,联系方式:17706506129。2021年7月22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山水悦府小区室外泳池进行监督采样,2021年8月3日,收到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游泳池水1(210722I01-001)、游泳池水2(210722I01-002)的游离余氯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因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行为,本局于2021年8月3日予以立案。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人金华胜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山水悦府小区室外泳池)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已构成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何文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2021年7月22日)1份;5.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021年7月22日)1份;6.技术鉴定委托书(2021年7月22日)1份;7.检验检测报告(2021年7月31日)1份;8.检验报告领取记录单(2021年8月3日)1份;9.询问笔录(2021年8月4日)1份;10.检验结果告知书(2021年8月4日)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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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2 | 杭富卫公罚〔2021〕280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1〕280号被处罚人: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5096908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强,男,汉族,联系方式:18205815886。2021年7月21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山水御园小区室外泳池进行监督采样,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你(单位)室外泳池处于正常开放状态;2.对你(单位)室外泳池采集泳池水样品2份,共2L;3.现场抽查从业人员洪潇文、汪泽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因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2021年7月29日,收到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游泳池水1(210721A06-001)、游泳池水2(210721A06-002)游离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人凌超群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查明从业人员洪潇文、汪泽在检查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山水御园小区室外泳池)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已构成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何文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2021年7月21日)1份;5.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021年7月21日)1份;6.技术鉴定委托书(2021年7月21日)1份;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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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详情 |
3 | 杭富卫公罚〔2020〕148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0〕148号被处罚人: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5096908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02********6217,联系电话:13429651881。2020年8月5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51号山水美庐小区经营的游泳池水、浸脚池水进行采样,样品经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8月21日,收到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游泳池水1(200812Z05-001)、游泳池水2(200812Z05-002)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因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行为,本局于2020年8月21日予以立案。2020年8月24日,对受何文强委托的胡华群作进一步调查询问,说明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水美庐小区泳池2020年度经营已结束,本年度不再开放,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已构成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何文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1份;5.授权委托书1份;6.询问笔录1份;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8.技术鉴定委托书1份;9.检验检测报告1份;10.检验报告领取记录单1份;11.检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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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详情 |
4 | 杭富卫公罚〔2020〕110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0〕110号被处罚人: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5096908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02********6217,联系电话:18258448008。2020年8月5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0号的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2020年8月11日对受何文强委托的冯之兴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确认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孙文华、董兴兴、徐锋、童明明共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何文强身份证照片1份;4.现场笔录1份;5.授权委托书1份;6.询问笔录1份;7.整改照片4张等。证据1-3证明你(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4-6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孙文华、董兴兴、徐锋、童明明共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证据7证明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已改正。2020年8月20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富卫公告〔2020〕1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单位)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行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孙文华、董兴兴、徐锋、童明明共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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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详情 |
5 | 杭富卫公罚〔2020〕111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0〕111号被处罚人: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5096908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02********6217,联系电话:13968183076。2020年8月5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游泳池水、浸脚池水进行采样,样品经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游泳池水1(200805B04-001)、游泳池水2(200805B04-002)菌落总数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因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行为,本局于2020年8月10日予以立案。2020年8月11日,对受何文强委托的方爱平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已构成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何文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1份;5.授权委托书1份;6.方爱平询问笔录1份;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8.技术鉴定委托书1份;9.检验检测报告1份;10.检验报告领取记录单1份;11.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12.整改材料1份;证据1-3证明你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4-11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所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证据12证明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已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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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详情 |
6 | 富公(消)行罚决字〔2017〕0241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山水美庐小区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2017年10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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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富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5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山水御园小区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2017年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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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富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4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山水御园小区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2017年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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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富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9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新山水御园小区《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遗失,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2017年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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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富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8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新山水御园小区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2017年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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