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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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212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24日,当事人宁波市春藤城市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海光新都小区北门外的城市道路上摆放了27个垃圾桶,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6.75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宁波市春藤城市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84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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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详情 |
2 | 鄞(消)行罚决字〔2021〕0098号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凌波路79号)波波城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市春藤城市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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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详情 |
3 |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48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3月10日9时19分被查期间,作为鄞州区波波城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小区西门的生活垃圾归集点,存在垃圾桶外有塑料袋、食品包装盒等垃圾的情况,属于未按规定保持生活垃圾归集点清洁卫生的行为。本机关要求被处罚单位限期改正,但被处罚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经查,被处罚单位曾于2020年5月14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0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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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详情 |
4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13号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4月8日被查期间,被处罚单位在宁波鄞州区中兴小区内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造成小区内垃圾收集点环境较脏,且有垃圾桶满溢的。执法队员下发编号为20000242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2020年4月11日9时,执法队员前往中兴小区就被处罚单位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被处罚单位未整改完毕。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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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详情 |
5 | 仑(消)行罚决字〔2019〕0235号 | 北仑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市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镇定桥南路2号的海天云桥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市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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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详情 |
6 | 鄞(消)行罚决字〔2019〕2629号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市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凌波路79号的BOBO城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市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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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详情 |
7 |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329号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市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416弄117号的常青藤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市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7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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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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