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大荆液化

    乐清市大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存续
    • 官网:-
    • 地址:乐清市大荆镇中庄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乐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126号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收起

    ... 展开
    2021-11-08 详情
    2 温乐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127号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收起

    ... 展开
    2021-11-08 详情
    3 温乐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127号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收起

    ... 展开
    2021-10-23 详情
    4 温乐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010号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8日,本局仙溪中队队员发现乐清市仙溪镇横坦村有燃气经营单位未建立值班制度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为乐清市大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燃气经营单位未建立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乐清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 展开
    2021-08-26 详情
    5 温乐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04号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2021-02-01 详情
    6 乐市监处字〔2019〕455号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于2019年5月8日至5月9日期间未取得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从事气瓶充装工作,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之规定,属于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对于当事人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且2019年5月8日至5月9日期间充装的气瓶不存在安全隐患,对当事人不予取缔且不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鉴于当事人于2019年5月7日整改完成后已通过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的评审,在2019年5月9日上午乐清气瓶充装工作会议结束后当事人确已停止充装,故认定当事人的上述情节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792.24元;2、罚款50000元。 收起

    ... 展开
    2019-09-1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