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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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市监工双罚字〔2020〕第19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当事人陕西金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属陕西金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陕西农村广播在7、8月播出的6个养生栏目中变相发布广告。播出的“医道”“名医连心桥”“相伴”“常林瞧病”“探索生命”栏目“对话大医生”养生节目,出现了热线销售电话及产品名称,变相发布广告。以上栏目均取得了《电台电视台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情况备案表》。的行为。对该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大众媒体上以养生类栏目变相发布违法广告,违法活动不明显,被省局媒体广告大数据抓取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栏目,消除影响。该行为符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三)对广告广告发布者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1、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20000元(贰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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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详情 |
2 | 西市监工双罚字〔2020〕第1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当事人陕西金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陕西金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广播频率公司)利用陕西农村广播在10月、11月播出的《心声》养生栏目中变相发布广告。该广告是陕西金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华家老铺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发布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每天在9点到10点,20点到21点发布二次,共计发布44次。合同金额9240元。的行为。对该行为,当事人在大众媒体上以养生类栏目变相发布违法广告,且发布未取得广告审查的药品广告,明显未尽到媒体审查把关的责任。该广告不但被国家总局媒体广告大数据抓取,同时还被国家局列入重点案件,违法活动明显,违法情节严重。该行为符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三)对广告发布者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3、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有广告费用的:3、情节严重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从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3、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或者两年内接受一次以上本条一般情形处罚的,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非法)财物:二.罚款:177720元(壹拾柒万柒仟柒佰贰拾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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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 详情 |
3 | 西市监工双罚字〔2019〕第61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当事人陕西金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属陕西金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陕西农村广播在8月播出的1个养生栏目中变相发布广告。播出的“大美医道”栏目在23分52秒出现产品“参芪凉血方”的名称。23分22秒出现热线电话:4000933919,23分46秒出现栏目听众电话互动情节,听众说:“免费活动我参加上了,还送我10大盒的参芪凉血方和两个2980元的藏秘清毒药垫,我和老伴都用了6天了,效果确实是不错”。以上栏目取得了《电台电视台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情况备案表》。的行为。对该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大众媒体上以养生类栏目变相发布违法广告,违法活动不明显,被国家总局媒体广告大数据抓取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栏目,消除影响。该行为符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三)对广告广告发布者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1、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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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详情 |
4 | 西市监工双罚字〔2019〕第46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当事人陕西金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属经查,陕西金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陕西农村广播在6月播出的3个养生栏目中变相发布广告。播出的“大美医道”栏目在播出的第37分04秒出现4000933919销售电话;播出的“生命奥秘”栏目在播出的第55分05秒出现产品“端粒酶”的名称;“走进科学”栏目在播出的第53分07秒出现“只有30名内才能享受9.6元的推广价”用语。以上栏目均取得了《电台电视台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情况备案表》。的行为。对该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大众媒体上以养生类栏目变相发布违法广告,违法活动不明显,被国家总局媒体广告大数据抓取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栏目,消除影响。该行为符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三)对广告广告发布者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1、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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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详情 |
5 | 西市监工双罚字〔2019〕第38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当事人陕西金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份在陕西广播电视台农村广播的走进科学健康养生访谈类节目植入“洋参雪哈口服液”有声宣传及400电话推广信息,上述行为属于违法发布广告。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三.其他处罚情况:当事人陕西金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14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依据《广告法》第59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一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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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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