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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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公(孙)行罚决字[2021]02152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孙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8年招聘保安员楼某从事该单位的保安工作,同时对易制爆物品储存场所进行巡视,楼某未办理保安证,后于2021年5月13日09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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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详情 |
2 | 绍越公(灵)行罚决字[2021]00927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灵芝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自2020年12月,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化品双氧水用于企业生产,但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存放双氧水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未安装监控设备。于2021年3月2日14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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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详情 |
3 |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19]54544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1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对位于马山镇海塘的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仓库出入库登记台账出错,存放的双氧水(27.5%浓度的过氧化氢溶液)出入库及库存情况存在登记错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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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4 |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19]53773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8月1日,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员工楼廷梁一直居住在公司宿舍内,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没有将楼廷梁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2019年8月1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绍兴马山镇海塘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示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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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详情 |
5 | 绍袍公(消)行罚决字〔2018〕0129号 |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海塘的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三阶次,决定给予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袍江新区大队 2018年7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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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详情 |
6 | 绍市环袍罚字〔2018〕17号 | 市环保局 |
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0966179XY法定代表人:程国灿地址:浙江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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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 详情 |
7 | 绍袍公(马)行罚决字[2017]10900号 | 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马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9日下午,我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绍兴市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从柯桥顺安化工经营部购买的200公斤易制爆危化品过氧化氢溶液(双氧水)入库后,未按要求对该批次过氧化氢溶液(双氧水)的数量和流向如实进行登记记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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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 详情 |
8 | 越安监罚告〔2018〕51号 | 区安监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6月26日,越城区安监局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储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你单位存储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储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三: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程国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为依法注册成立,法人代表为程国灿;证据四: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存储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你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安监局,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08(恒信银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2018年7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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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越安监罚〔2018〕51号 | 区安监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6月26日,越城区安监局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储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你单位存储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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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绍市环袍罚字〔2017〕25号 | 市环保局 |
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定型车间有三台定型机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与之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虽开启,但处理效果不佳,烟气较大。我局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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