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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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开城法处字[2019]第201-101号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1816:40:00,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城街道东台路东门浦桥处现场,当事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在海城街道东台路东门浦桥处现场向温瑞塘河排放泥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局海城中队2020-0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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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详情 |
2 | 温开公(天)行罚决字[2019]51164号 | 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天河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4日期间,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在某项目施工中使用雷管和乳化炸药时,未及时发现盲炮,致未引爆的乳化炸药和雷管丢失在碎石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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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详情 |
3 | 永公(治)行罚决字[2018]10333号 | 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1月17日,温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检查交隧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庄桥村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时,发现该储存库没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规定,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没有达到最低要求的30天。2018年1月18日温州市公安局指定永嘉县公安局管辖本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永嘉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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