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应急罚字[2021]第2000239号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2021年11月17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永兴路331号的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该企业属于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原先的安全评价报告出具时间为2017年4月,截至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新的安全评价报告,时间间隔超过3年。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对上述问题限期整改。同时,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以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为由立案调查。调查查明,该单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近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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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详情 |
| 2 | 淳(消)行罚决字〔2020〕0036号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永兴路331号的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刚)消防设施未保持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属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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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 3 | 淳(消)行罚决字〔2020〕0037号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永兴路331号的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该单位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属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天道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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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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