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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嘉食品

    江西合君子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二期)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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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103执12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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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09-27 2019-10-28
    2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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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03执恢2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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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08-13 2019-08-26
    3

    曾建玲、戴嘉明与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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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03执异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戴嘉明
    曾建玲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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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07-17 2019-09-27
    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省圣丰高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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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1执333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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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08 2018-01-26
    5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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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03执753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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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09-22 2018-04-24
    6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周应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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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112执394号 无因管理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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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县人民法院 2017-09-22 2018-02-24
    7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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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103执1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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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09-20 00:00:00 2017-10-17
    8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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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103执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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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07-12 2017-09-13
    9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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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03执753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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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06-30 2018-04-26
    10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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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103民初3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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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12-01 2017-03-30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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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18-03-05
    2 - -

    被告- 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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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18-03-05
    3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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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版 2017-11-05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6)赣01执333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6-07 详情
    2 (2015)洪中执字第00030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1-22 详情
    3 (2014)临法执字第00318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09-03 详情
    4 (2014)青执字第00329号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06-06 详情
    5 (2014)新执字第00104号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4-05-28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周应华、冷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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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03执恢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冷国华 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 熊国映 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 葛敏 周应华 黄顺明 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 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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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周应华、冷国华、熊国映、黄顺明、葛敏、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葛军、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执恢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中秋联系电话:0791-86793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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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2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吴仁河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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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03民初215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 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周应华 徐长兰 吴仁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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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吴仁河: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吴仁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215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4381055.96元,并从原告代偿的次日(2014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原告担保债务总额的10%计)为500000元,共计为4881055.96元;2、判令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2583元;3、判令被告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对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四个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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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9
    3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吴仁河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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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03民初215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 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周应华 徐长兰 吴仁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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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吴仁河: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吴仁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215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4381055.96元,并从原告代偿的次日(2014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原告担保债务总额的10%计)为500000元,共计为4881055.96元;2、判令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2583元;3、判令被告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对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四个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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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6
    4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吴仁河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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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03民初215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 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周应华 徐长兰 吴仁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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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吴仁河: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吴仁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215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4381055.96元,并从原告代偿的次日(2014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原告担保债务总额的10%计)为500000元,共计为4881055.96元;2、判令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2583元;3、判令被告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对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四个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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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8
    5

    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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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03民初215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 徐长兰 周应华 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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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21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4381055.96元,并从原告代偿的次日(2014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原告担保债务总额的10%计)为500000元,共计为4881055.96元;2、判令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2583元;3、判令被告江西恒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应华、徐长兰对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四个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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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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