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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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首创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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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2执24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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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14 |
2 |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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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3执保90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李建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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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8 |
3 |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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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3民初17057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李建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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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01 |
4 |
周大成与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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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民终16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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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2 |
5 |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首创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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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2民终8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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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2 |
6 |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勇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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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民终159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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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6 |
7 |
深圳市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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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87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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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6-15 |
8 |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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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执3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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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6-16 |
9 |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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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执36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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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6-16 |
10 |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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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执3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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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6-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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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赣0112执75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3 | 详情 |
2 | (2021)粤0309执8636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6 | 详情 |
3 | (2021)赣0103执553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6 | 详情 |
4 | (2021)新0104执3784号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6 | 详情 |
5 | (2021)赣0112执18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6 | (2020)赣0124执694号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3 | 详情 |
7 | (2019)赣01执381号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0 | 详情 |
8 | (2019)赣0102执1980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3 | 详情 |
9 | (2017)赣0102执2113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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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8636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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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863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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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8636号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86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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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原告杨小平诉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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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4民初38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小平 被告-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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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平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进贤县人民法院二0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邮寄地址:进贤县广安路88号,进贤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付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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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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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李章作、李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变更合议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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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2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 李章作 李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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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李章作、李兰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李章作、李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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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4 |
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李章作、李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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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2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 李章作 李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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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李章作、李兰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李章作、李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4263531.01元(计算至2018年5月2日),及自2018年5月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2、判令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3、判令被告李章作、李兰英按《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质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依法就其提供名下的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赣)内股质登设字(2016)第8913788号、第892501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江南花卉苗木大市场有限公司、李章作、李兰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赣01民初2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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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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