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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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市监处罚〔2021〕478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大众点评平台上发布“双S分层定制采取纵向45度抽取”等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已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于大众点评平台上发布“5-7天拆线,一周惊艳,自然隐痕”等隐含保证治愈内容的医疗广告,已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在大众点评平台上发布医疗广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本局于2021年9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9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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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详情 |
2 | 温鹿市监处字〔2021〕308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6000元,上缴财政当否,请领导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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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详情 |
3 | 温鹿市监处字〔2021〕91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12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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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详情 |
4 | 温龙市监处字〔2020〕1308号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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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详情 |
5 | 温鹿市监处字〔2019〕299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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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详情 |
6 | 温鹿市监处字〔2018〕373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11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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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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