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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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淳(消)行罚决字〔2021〕0059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9号的淳安千岛湖万水忆家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淳安)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万水忆家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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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详情 |
2 | 淳卫公罚[2020]010号 | 淳安县卫生健康局 |
淳安千岛湖万水忆家宾馆有限公司2020年7月24日已整理好的的8618、8626号客房内供顾客使用的杯子内壁及杯底有水,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酒店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百元。同时责令你酒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检查当日当场对你酒店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至2020年7月24日,你酒店未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卫生管理档案,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酒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检查当日当场对你酒店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淳安千岛湖万水忆家宾馆有限公司2020年7月24日已整理好的的8618、8626号客房内供顾客使用的杯子内壁及杯底有水,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酒店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该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百元。同时责令你酒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检查当日当场对你酒店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至2020年7月24日,你酒店未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卫生管理档案,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酒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检查当日当场对你酒店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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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详情 |
3 | 淳公(千)行罚决字[2019]51239号 | 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0日凌晨,淳安千岛湖万水忆家宾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查验、录入酒店8340房间旅客郑某某身份信息,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淳安千岛湖万水忆家宾馆有限公司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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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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