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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鹰保安

    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339号四幢四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19]01394号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05日10时55分许,民警在对杭州钱塘新区2号大街与之江东路交叉口的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外称:中铁十六局工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时将2019年11月雇佣的劳动者郭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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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6 详情
    2 江人社监罚字[2019]0025号 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涉及受侵害劳动者人数11人以上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标准罚款”的标准,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处以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罚款柒拾贰万陆仟壹佰陆拾捌元玖角捌分(¥726168.98)。2、处以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明罚款壹仟捌佰元整(¥18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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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7 详情
    3 江人社监罚字[2019]0019号 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339号四幢四楼的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员工工作期间,有涉嫌违法延长21名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遂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现查明: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4月职工总数65人。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安排陈**、周**、高**、周**、李**、郑**、岁**、陈**、王**、柳**、王**、周**、韩*、王**、常**、张**、孟**、张**、石**、刘**、孟**21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延长超过36小时,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32.3%。++++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由当事人出具,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当事人2019年4月职工总数65人。3、《浙江蓝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至4月考勤表、工资表》复印件。该证据由当事人出具,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3月至4月安排陈**等21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延长超过36小时的事实。4、授权委托书原件。该证据由当事人2019年5月31日提供,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系王**的事实。5、《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7月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明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19年3月至4月当事人没有综合计算工时行政许可且存在超时加班的事实。+++++++2019年8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人社监罚告字【2019】0016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认为: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安排陈**、周**、高**、周**、李**、郑**、岁**、陈**、王**、柳**、王**、周**、韩**、王**、常**、张**、孟**、张**、石**、刘**、孟**21名员工工作期间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延长超过36小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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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3 详情
    4 江人社监罚字[2019]0014号 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之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涉及劳动者权益11人以上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按照12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的标准,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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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2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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