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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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开投开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安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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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执复213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建湖开投开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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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31 |
2 |
4666建湖开投开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兰克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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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民终466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建湖开投开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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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3 |
建湖开投开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晓通电气有限公司、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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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民终463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建湖开投开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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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4 |
228陆兰兰与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金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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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25民初2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陆兰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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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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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苏州群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金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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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25民初2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苏州群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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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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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钱爱珍与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金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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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25民初2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钱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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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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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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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25民初234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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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07 |
8 |
江阴市明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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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1执580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明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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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27 |
9 |
建湖开投开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安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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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02执异16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异议人-建湖开投开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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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27 |
10 |
苏州华安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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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25执163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安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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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0-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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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0925执1378号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2 | (2020)粤1972执1317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4 | 详情 |
3 | (2020)粤1972执13186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4 | 详情 |
4 | (2020)苏0281执5807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4 | 详情 |
5 | (2020)苏0925执恢12号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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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2020)粤1972执13177《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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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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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0)粤1972执13177《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更新时间:2021-01-11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3177号之一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方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方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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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2 |
(2019)粤1972执异477号公告裁定书(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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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47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灌南三木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被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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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477号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灌南三木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执异47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2019)粤1972民初87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解除对存放于灌南三木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99台高速精密钻铣攻亚加工中心CT500(TTC-500)[详见编号为0046246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的查封措施;二、驳回异议人灌南三木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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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3 |
(2019)粤1972民初8793号之一、8797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盐城金合盛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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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7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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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793号之一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900336425440L):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7625000元;二、限被告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6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21日计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5250000元为限);三、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8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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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4 |
原告苏州百世丽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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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8867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百世丽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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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百世丽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91民初8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百世丽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97492.9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费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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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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