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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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国庆与孔伟佳、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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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2执恢276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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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8 |
2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慧、王章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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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3356号之五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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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29 |
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孔伟佳、杨俊慧、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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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2执恢73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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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5-31 |
4 |
案外人朱维波与王震宇、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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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异1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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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4-28 |
5 |
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孔伟佳与江苏名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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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1044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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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2-26 |
6 |
朱维与孔伟佳、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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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4执279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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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1-30 |
7 |
申请执行人陆纪明与被执行人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伟佳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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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6执512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陆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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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29 |
8 |
张宝健与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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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2执恢1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宝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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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03 |
9 |
申请执行人南京亚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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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6执5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亚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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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3-14 |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刘迎东、朱东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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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2执恢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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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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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111执3356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2 | 详情 |
2 | (2020)苏0106执4208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4 | 详情 |
3 | (2020)苏0106执4067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5 | 详情 |
4 | (2020)苏0106执3969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8 | 详情 |
5 | (2020)苏0106执3412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5 | 详情 |
6 | (2020)苏0106执2598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4 | 详情 |
7 | (2020)苏0106执1670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1 | 详情 |
8 | (2020)苏0106执1217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0 | 详情 |
9 | (2020)苏0106执356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9 | 详情 |
10 | (2020)苏0106执93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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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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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7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杨俊慧 王章爱 孔德发 孔伟佳 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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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710号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人民币92500元;被告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7685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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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2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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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71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孔伟佳 王章爱 孔德发 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杨俊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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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3-2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710号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人民币92500元;被告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7685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赵娟诉被告陈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夏德龙诉被告汪博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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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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