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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傲尔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525国道西塘桥段18号综合楼三楼302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盐环罚字[2018]70号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0号当事人: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09528278地址: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000号法定代表人:朱静江2018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的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000号,主要生产硅片。当事人年产4000万片8英寸太阳能级硅片技改项目于2014年9月通过本局环评批复,于2015年12月通过本局验收。2018年4月12日,当事人的废水传输管道有裂缝,料理车间清洗废水通过传输管道裂缝渗漏至厂区雨水管道排入外环境。2018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雨水总排放口所采的水样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显示,当事人雨水总排放口PH值为11.10、化学需氧量177mg/l、氟化物含量62.1mg/l,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通过本局审批、验收;7、当事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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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盐环罚字[2018]43号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43号当事人: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09528278地址: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000号法定代表人:朱静江2018年3月22日,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000号的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污泥露天堆放在车间北侧空地,共30包24吨。本局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0年8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多晶硅片生产,产量约500万片/月。当事人年产4000万片8英寸太阳能级硅片技改项目于2014年9月取得环评批复,2015年12月通过验收。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8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当事人在改正此违法行为的同时,需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工作符合环保要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4、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当事人年产4000万片8英寸太阳能级硅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批复、竣工验收;7、整改后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按要求整改;8、裁量系数确定表、调整系数确定表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8年5月19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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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盐环罚字[2017]181号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7]181号当事人: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09528278地址: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000号法定代表人:朱静江2017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的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决定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000号,主要生产硅片。当事人年产5000万片8英寸太阳能级硅片投资项目于2010年6月通过本局环评批复,年产400MW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建设项目(分期)于2013年9月通过本局验收。当事人年产4000万片8英寸太阳能级硅片技改项目于2014年9月通过本局环评批复,于2015年12月通过本局验收。2017年8月8日夜间,当事人废砂浆暂存场所起火,约10吨废砂浆全部烧毁,部分消防冲刷水经厂区雨水管道排入外环境,当事人行为涉嫌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2017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雨水总排放口、车间冷却水排放口所采的水样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显示,当事人雨水总排放口PH值为3.0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限值(6-9);雨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1.29×10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100mg/l);雨水总排放口氟化物含量12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10mg/l)。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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