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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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运政罚〔2022〕5072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0日10时40分,***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浙C9405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单建岳。2022年2月23日***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叶侠琳、张建乐承办此案。2022年2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单建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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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详情 |
2 | 温运政罚〔2021〕50613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2日10时28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花岙地段对浙C9495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朱成洁,车辆所有人是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12月6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办此案。2021年12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朱成洁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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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 详情 |
3 | 温运政罚〔2021〕50558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6日15时36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23省道绿上村旁路段对浙C1656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杜云和,车辆所有人是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10月27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办此案。2021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郑永山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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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详情 |
4 | 温运政罚〔2021〕50546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8日16时1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嘉县上塘临城南路万潮广场路段对浙C1632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董敢定,车辆所有人是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10月19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叶侠琳、张建乐承办此案。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董敢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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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详情 |
5 | 温运政罚〔2021〕50540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8日16时10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1876K+200M处对浙C9019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赵运梅,车辆所有人是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10月11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办此案。2021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赵运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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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6 | 温运政罚〔2021〕50538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9日9时35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上瓯公路上白岩新村路段对浙C9125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邱群晓,车辆所有人是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10月9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办此案。2021年10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邱群晓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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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详情 |
7 | 温运政罚〔2021〕50527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2021年9月15日10时29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和三村高速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9186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教练员员潘前线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学员邓延锐驾驶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浙C9186学教练车,在104国道和三村路段进行科目三训练,教练员潘前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指导教学。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其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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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详情 |
8 | 温运政罚〔2021〕50507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2日10时45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23省道黄田加油站地段对浙C1628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卢恩光,车辆所有人是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9月13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叶侠琳、张建乐承办此案。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卢恩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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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详情 |
9 | 温运政罚〔2021〕50495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31日9时18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嘉诚驾校乌牛分校对浙C9206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永成,车辆所有人是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9月2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办此案。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永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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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详情 |
10 | 温运政罚〔2021〕50450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日9时47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珍上线珍岙村路段对浙C9006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潘利,车辆所有人是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8月17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办此案。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潘利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潘利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潘利身份证复印件、学员证明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车辆备案证明复印件、教练员上岗证、驾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嘉诚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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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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