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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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017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52号308室的杭州一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王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场所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一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一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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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详情 |
2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9〕10000060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52号308室的杭州一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王莉)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2019年4月9日我大队对该单位复查时发现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一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一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9年4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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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详情 |
3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9〕10000059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52号308室的杭州一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王莉)于2019年1月进行了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原单位名称:杭州华清景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红芽),并于2019年2月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面积为1250平方米,属于消防备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一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一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9年4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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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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