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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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应急罚〔2019〕214号 |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06月26日,姜山镇安监所执法人员任鑫、于振东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姜山镇明曙路810号的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的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鄞安监管责改[2019]12029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鄞安监管现决[2019]12003号,责令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7月26日前整改完毕,责令电焊工陈运军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并撤出电焊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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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详情 |
2 | 甬鄞人社罚决字﹝2019﹞8号 |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已查明,该单位使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4名,该单位在安排张明明、张梦龙、晏雪松、王姿丹四名未成年工工作岗位前未对他们进行健康检查。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处理建议:对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给予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处罚日期:2019年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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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 详情 |
3 | 甬鄞人社罚决字﹝2019﹞6号 |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人社罚决字[2019]7号案件名称: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使用童工案被处罚人名称:宁波盈隆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姜德清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违法使用童工1名,2004年5月11日出生,于2019年3月12日进入该单位,至3月25日离职,中途未曾离开。该单位使用童工时间段为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共计十四天。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日期:2019年4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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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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