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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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卫公罚告70号 |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被处罚人:舟山市普陀山银云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148718692B现已查明:2021年10月08日,舟山市普陀山银云山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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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详情 |
2 | 普山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8号 |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委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你单位舟山市普陀山银云山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舟山市普陀山银云山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沈家门支行(帐号:194102010400024280000505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普陀山大队 2019年4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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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详情 |
3 | 普山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 |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委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你单位舟山市普陀山银云山庄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舟山市普陀山银云山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沈家门支行(帐号:194102010400024280000505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普陀山大队 2019年4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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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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