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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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欣良与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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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495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欣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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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7-11-13 | 2017-12-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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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302民初93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曾媚娇 被告- 陈育文 童惠平 周海勇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黄贤优 钟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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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3-21 |
2 | (2019)粤1302民初93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曾媚娇 被告- 陈育文 童惠平 周海勇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黄贤优 钟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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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3-21 |
3 | (2019)粤1302民初93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曾媚娇 被告- 陈育文 童惠平 周海勇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黄贤优 钟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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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6-28 |
4 | (2019)粤1302民初93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曾媚娇 被告- 陈育文 童惠平 周海勇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黄贤优 钟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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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6-28 |
5 | (2016)粤1302执异89号 | - |
原告- 童惠平 周海勇 被告-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钟文波 黄贤优 陈育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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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8-03-13 |
6 | (2016)粤1302执异89号 | - |
原告- 童惠平 周海勇 被告-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钟文波 黄贤优 陈育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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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8-03-13 |
7 | (2016)鄂执复22号 | - |
原告- 周亚 被告-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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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07-14 |
8 | (2016)鄂执复22号 | - |
原告- 周亚 被告-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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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07-14 |
9 | (2015)郴执字第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钟太红 被告- 王文汇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钟文波 黄贤优 程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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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G52 | 2017-04-27 |
10 | (2015)郴执字第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钟太红 被告- 王文汇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钟文波 黄贤优 程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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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G52 | 2017-04-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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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6执1393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9 | 详情 |
2 | (2018)闽0103执恢235号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5 | 详情 |
3 | (2018)粤0104执254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6 | 详情 |
4 | (2017)粤0105执840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3 | 详情 |
5 | (2016)粤0106执957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17 | 详情 |
6 | (2016)粤01执2626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14 | 详情 |
7 | (2015)深龙法执字第02637号 | 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17 | 详情 |
8 | (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00090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它规避执行 | 部分未履行 | 2008-12-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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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692号郑福辉、郑军涛与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彦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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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69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郑福辉 郑军涛 被告- 广州天河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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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692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福辉、郑军涛诉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110022021-08-0516:35:03:0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2021)粤0106民初11692号郑福辉、郑军涛与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彦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电话:020-83008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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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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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民事判决书——陈育文、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钟文波、黄贤优、贤成集团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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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564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曾媚娇 被上诉人- 童惠平 周海勇 陈育文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钟文波 黄贤优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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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13民终5645号陈育文、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钟文波、黄贤优、贤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曾媚娇与被上诉人童惠平、周海勇、陈育文、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钟文波、黄贤优、贤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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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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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8901号广州口岸服务保障中心与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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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89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口岸服务保障中心 当事人- 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 被告-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合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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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8901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口岸服务保障中心诉被告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定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8901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口岸服务保障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为19400元,由原告广州口岸服务保障中心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6580322020-11-1916:22:49:987联系人:吕美玉、李江(2020)粤0106民初8901号广州口岸服务保障中心与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联系人:吕美玉、李江电话:830085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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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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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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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袁璟 被告-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黄贤优 西宁市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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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黄贤优、西宁市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璟诉被告你方与被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袁璟及被告王坚的上诉状。原告袁璟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民事判决,改判贤成集团有新公司于判决生效日偿还袁璟1000万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2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改判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贤优、王坚对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上诉费由五被告承担。被告王坚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王坚无需对贤成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改判王坚无需承担一审诉讼费用30853.8元;3、本案上诉费由袁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本公告于同日公告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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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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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陈育文、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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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564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曾媚娇 被上诉人- 童惠平 周海勇 陈育文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钟文波 黄贤优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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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13民终5645号陈育文、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钟文波、黄贤优、贤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曾媚娇与被上诉人童惠平、周海勇、陈育文、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钟文波、黄贤优、贤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9月2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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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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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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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袁璟 当事人-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黄贤优 西宁市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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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黄贤优、西宁市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璟诉被告你方与被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受理通知后、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应诉材料。原告袁璟诉讼请求:1、被告贤成集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0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支付逾期罚金145.63万元(逾期罚金从2012年5月18日起算,暂计算之2012年12月14日,以后顺延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逾期罚金=1040万元*0.002*210天);2、被告国新公司、青海公司、黄贤优、王坚对被告贤成集团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黄贤优承担原告土地使用权评估费人民币4.6万元;4、五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7.2万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7月14日上午9: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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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7 |
(2020)粤0106民初8901号广州口岸服务保障中心与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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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89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口岸服务保障中心 被告-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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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8901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口岸服务保障中心诉被告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一承担因迟延支付穗国地出合(98)0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产生的违约金400万元(最终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支付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金额为准);二、被告二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2577242020-04-0215:43:48:647联系人:吕美玉、李江(2020)粤0106民初8901号广州口岸服务保障中心与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联系人:吕美玉、李江电话:830085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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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8 |
(2019)粤03执异108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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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10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汪发义 当事人-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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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1089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发义与被执行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粤03执恢463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发义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举证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10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执恢4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异1089号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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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9 |
(2019)粤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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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汪发义 被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 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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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41号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发义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异议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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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10 |
(2018)粤0305执40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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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袁璟 被告-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王坚 黄贤优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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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40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贤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璟与被执行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贤优、王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40号执行裁定书: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21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粤0305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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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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