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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十塘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环路罚字[2020]27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路罚字〔2020〕27号当事人: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693867546C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5月22日,本机关收到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台公(路)(蓬)不立字[2020]00013号),对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6月8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十塘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垃圾焚烧处理,为重点排污单位,2#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线分析仪)CO因子校准系数为0.105,HCL因子校准系数为0.015,现场通浓度为203mg/m3的CO因子标样,在线分析仪显示为21.7mg/m3,CO因子校准系数有误。2020年4月22日,本机关将该案件移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2020年5月22日,本机关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立案调查,于2020年6月8日对当事人案发时值班组长汪洋、原运维公司浙江赫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简称“赫能公司”)王天宝调查询问,查明2020年1月6日当事人2#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线数据分钟值异常,有超标现象,当晚当事人值班组长汪洋与赫能公司人员王天宝一同检查2#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王天宝提前离去,汪洋感觉在线数据仍不稳定,于当晚23时通标气校准,校准过程时间短,操作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CO、HCL因子系数标定有误。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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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6 详情
    2 台路环罚字[2020]1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环罚字〔2020〕1号当事人: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693867546C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2020年1月7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十塘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虚假标记。本机关于检查当日立案,并于2020年1月15日调查终结。调查经过和查明的事实:2020年1月7日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自动监控系统”)时,发现3号炉废气排放口监控点监测时间2020年1月6日12点时段烟尘折算浓度显示“36.8毫克/立方米(超)”(标准:小时均值30毫克/立方米),12点时段CEMS数据标记显示“CEMS维护保养”。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安环部部长童志林、值班班长李文伟,调查询问运维公司浙江赫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在线监控室管理人员王天宝,并调取2020年1月6日王天宝与李文伟手机通话音频资料,查明2020年1月6日12点时段当事人自动监控系统上显示3号炉烟尘在线监测数据出现超标时,运维公司人员未在自动监测平台做CEMS维护保养(烟尘分析仪质控),而当事人在超标时段CEMS数据标记一栏中填报“CEMS维护保养”,未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虚假标记,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2020年1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19】3-4-015号),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虚假标记,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一款“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告知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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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4 详情
    3 台路环罚字[2019]101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环罚字〔2019〕101号当事人: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693867546C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2019年11月12、13日,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台州监测站”)分别对当事人1#生活垃圾焚烧炉、2#生活垃圾焚烧炉(以下简称1#炉、2#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1#炉、2#炉排放废气中二噁英浓度均值超标。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并于2020年1月3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十塘从事生活垃圾焚烧,于2019年12月11日企业名称由“台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2、13日,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台州监测站于12日对当事人1#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于13日对2#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台州监测站作出的两份《监测报告》[台环监(2019)督字第200号、台环监(2019)督字第201号]。《监测报告》[台环监(2019)督字第200号]显示:1#炉排放废气中二噁英浓度均值0.28ng/m3,超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二噁英排放限值(0.1ng/m3)1.8倍,《监测报告》[台环监(2019)督字第201号]显示:2#炉排放废气中二噁英浓度均值0.14ng/m3,超出标准0.4倍。2019年12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下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19]3-4-014号),责令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1#炉、2#炉废气排放口采样监测出二噁英浓度均值超标,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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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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