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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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二区)安监管罚〔2019〕306号 | 通化市二道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罚款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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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详情 |
2 | 通市环罚决字[2018]17号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 |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8.6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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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详情 |
3 | 通市环罚决字[2018]16号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 |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3.6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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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详情 |
4 | 通市环罚决字[2018]1号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 |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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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详情 |
5 | 通市环罚决字[2017]11号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 |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9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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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详情 |
6 | 通市环罚决字[2017]5号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 |
该公司的部分矿石堆场、精洗煤堆场、部分施工土方未有效覆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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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详情 |
7 | 通市环罚决字[2016]6号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 |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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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详情 |
8 | 通市环连罚字[2016]2号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 |
该公司连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7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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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详情 |
9 | (通二区)安监管罚[2016]307号 | 二道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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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详情 |
10 | 通市环罚决字〔2016〕6号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 |
通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罚决字〔2016〕6号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220500000001222组织机构代码:71710446-4法定代表人:张德慧地址:通化市东胜路255号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经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通钢进行监察,发现该公司焦化厂1#焦炉烟囱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为72mg/m3,超过国家规定50mg/m3的排放标准。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通化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16〕8号)、《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通化市环境监测站分析测试检验结果报告((2016)气字第(025)号)》、《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资料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通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听告字〔2016〕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行新华支行账号:0806020211200530033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化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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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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