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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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湖处罚〔2021〕013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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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详情 |
2 | 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1]0135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湖墅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告知杭州水天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效的反恐怖安全措施,应该配合公安机关积极落实旅客访客登记制度。2021年6月23日10时,公安机关对杭州水天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游侠客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积极落实旅客登记制度,致使2021年6月21日入住204房间的住宿旅客肖某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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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7 | 详情 |
3 | 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1]0044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湖墅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05日下午,湖墅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拱墅区大兜路146号的杭州水天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单位未按时报送员工闫某外来流动人员的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水天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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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详情 |
4 | 杭拱卫公罚〔2020〕36号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0〕36号案件名称:杭州水天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水天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越)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0年6月9日,酒店布草间的干净布草随意堆放在地上,101房茶杯、101房口杯和102房毛巾检测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涉及公共用品用具3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5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8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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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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