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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亿

    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迎春街88弄13号三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海(消)行罚决字〔2021〕0073号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沙港村由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洞桥悦邻汇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21030122301000009,户名: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5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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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详情
    2 象公(石)行罚决字[2019]53744号 象山县公安局石浦派出所

    2019年12月09日,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为因违法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象山县公安局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象山县公安局2019年12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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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9 详情
    3 海(消)行罚决字〔2019〕0185号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由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和义路厂堂街80号的和创大厦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9年7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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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1 详情
    4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374号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宁波市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雅戈尔大道559弄的南城商业中心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位于海曙迎春街88弄13号三楼的宁波市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920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8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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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详情
    5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388号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鄞州区宁穿路950弄34号的东都国际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10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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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0 详情
    6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168号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和济街68号的城投大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4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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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2 详情
    7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0号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现查明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118号的世纪广场B座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5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7年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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