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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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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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民终37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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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09-30 |
2 |
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天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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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1执49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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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9 |
3 |
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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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1执26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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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30 |
4 |
江阴天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天佑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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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1执61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阴天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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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16 |
5 |
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台虹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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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财保43号 | - |
申请人-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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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8 |
6 |
浙江佳明天和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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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1执90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明天和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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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05 |
7 |
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村民委员会与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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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81执31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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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05 |
8 |
11122苏州沃特维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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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1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沃特维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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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30 |
9 |
安徽圣阳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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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特251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安徽圣阳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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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9-13 |
10 |
安徽圣阳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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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特251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安徽圣阳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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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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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281执4740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1 | 详情 |
2 | (2020)粤0305执892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4 | 详情 |
3 | (2020)苏0281执4109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0 | 详情 |
4 | (2020)苏0507执2175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9 | 详情 |
5 | (2020)苏0507执2174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9 | 详情 |
6 | (2020)苏0281执3366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5 | 详情 |
7 | (2020)苏0281执3171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6 | 详情 |
8 | (2020)苏0281执3025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8 | 详情 |
9 | (2020)苏0214执1040号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2 | 详情 |
10 | (2020)苏0281执2913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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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1298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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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29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昊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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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2983号上海昊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昊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昊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58545.6元元及逾期违约金(利息以本金3958545.6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的标准自2018年2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901.94元,由被告上海昊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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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2 |
(2019)粤0305民初1534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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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5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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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5346号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534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1.22元,均由原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联系人:张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20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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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3 |
(2019)粤0305民初129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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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29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昊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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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2983号上海昊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昊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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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4 |
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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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67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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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91民初6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签订的《1MW多晶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GCL/XXJC-CG(B)-2018-0256)、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的《1MW光伏组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GCL/XXJC-CG(B)-2018-0280)于2019年7月5日解除。二、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64520.53元及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4017.1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54元,由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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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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