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海自然资规罚(2019)51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05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143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对在非法占用的96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4、对非法占用1437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壹佰壹拾元整(43110元);对非法占用968平方米采矿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贰拾元整(1452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陆佰叁拾元整(576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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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详情 |
2 | 甬海自然资规罚(2019)52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70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217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1375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41250元);对非法占用795平方米一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柒拾伍元整(1987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611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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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详情 |
3 | 甬海自然资规罚(2019)41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1平方米土地;2、对在非法占用的6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3、对在非法占用的195平方米河流水面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4、对非法占用1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360元);对非法占用54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350元);对非法占用195平方米河流水面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贰拾伍元整(292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叁拾伍元整(463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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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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