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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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1908号 | 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紫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1日上午,紫金所民警在对丽水市格林宾馆的日常检查中发现,宾馆前台工作人员未将宾馆3位住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询问,丽水市格林宾馆对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供认不讳。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丽水市格林宾馆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违反《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六百元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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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2 | 详情 |
2 | 丽莲(消)行罚决字〔2019〕0054号 | 莲都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丽水市宇雷路598号的丽水市格林宾馆营业场所一层安全出口前摆放桌椅,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丽水市格林宾馆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帐号:121020101120053005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莲都区大队 2019年8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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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详情 |
3 | 丽莲(消)行罚决字〔2019〕0053号 | 莲都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丽水市宇雷路598号的丽水市格林宾馆第八层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丽水市格林宾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位于丽水市宇雷路598号的丽水市格林宾馆第八层营业场所的营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帐号:121020101120053005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莲都区大队 2019年8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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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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