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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迪农业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大道
    • 简介:-
    • 法律诉讼 63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8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6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昌瑞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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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南昌瑞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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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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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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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与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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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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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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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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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建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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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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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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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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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与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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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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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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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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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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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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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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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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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最高法民终4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毕国祥 王章青 陆世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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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七版 2019-01-11
    2 (2018)最高法民终4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毕国祥 王章青 陆世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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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G56 2018-07-03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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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01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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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02 2017-07-02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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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野县人民法院 G70G71中缝 2017-03-12

    失信被执行人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赣0121执873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03 详情
    2 (2018)赣0121执369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1-24 详情
    3 (2018)赣0121执51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1-03 详情
    4 (2017)赣0121执696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19 详情
    5 (2017)赣0121执205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3-03 详情
    6 (2016)赣0121执1691号 南昌县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12-09 详情
    7 (2016)赣01执298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5-17 详情
    8 (2016)赣0121执689号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4-19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陆世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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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执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的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陆世弟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章青 毕国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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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陆世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陆世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执42号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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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2

    申请执行人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陆世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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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执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的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陆世弟 王章青 毕国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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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陆世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昌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南昌国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执42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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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1
    3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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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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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国祥、王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赣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18000元;2、依法判令上诉人减少支付被上诉人基本利息8267.98元;3、依法判令上诉人减少支付被上诉人罚息485352.74元;4、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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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8
    4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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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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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国祥、王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9月12日,利息为995062.5元、罚息为0元;自2017年9月13日起,利息、罚息按编号(2017)洪银贷字第17001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律师费18000元;三、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对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王章青对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以其与被告毕国祥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章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186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50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865.3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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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5
    5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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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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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5000000元;2、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在贷款期内应付的利息995062.5元(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3月13日暂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的利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时止);3、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的罚息0元(罚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从2017年3月13日暂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的罚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时止);4、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8000元;5、判令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对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等其他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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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1
    6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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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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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5000000元;2、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在贷款期内应付的利息995062.5元(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3月13日暂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的利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时止);3、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的罚息0元(罚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从2017年3月13日暂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的罚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时止);4、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8000元;5、判令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对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等其他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陈天梓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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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4
    7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行诉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刘辉、陆世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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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民初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行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刘辉 陆世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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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刘辉、陆世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行诉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刘辉、陆世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赣民初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为同意原告撤回对刘辉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民二庭蔡静6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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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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