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桐环罚字〔2017〕162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7〕162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永和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家炼,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6333688Q。我局于2017年8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XXXX,《浙江永和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评估报告》于XXXX年X月经环保审批,废气主要为制胶车间废气、印刷车间废气、涂布废气和锅炉废气,其中,涂布废气环评要求经过活性炭吸附后排放;2017年8月1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涂布废气无活性炭吸附设备,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7年8月18日已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7年8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或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2 | 桐环罚字〔2017〕161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7〕161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永和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家炼,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6333688Q。我局于2017年8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XXXX,《浙江永和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评估报告》于XXXX年X月经环保审批,审批的生产设备为XXXX;2017年8月17日进行执法检查,现场主要设备有XXXX。经调查,你单位擅自增加增加了XXXX等生产设备,未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该新增设备的价值为XXXX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7年8月19日已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7年8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叁佰元整。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3 | 桐环罚字〔2017〕166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7〕166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永和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家炼,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6333688Q。我局于2017年8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XXXX;2017年8月17日检查时正在生产中,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采样监测,10t/h锅炉×2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300mg/m3,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7年8月19日已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7年8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或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